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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会计分录是如何的?是这样规定的?

2022-07-28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清算组的成立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清算组的地位 1、法院领导清算组 (1)成员由法院指定; (2)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个人债权会计分录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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