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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上述保险的现存价值,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
1、首先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对于分红险看是否有相关的死亡以后保险条款,除非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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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可以将养老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和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预测部分养老保险不能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可以将养老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和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预测部分养老保险不能分割。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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