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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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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设立特别社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和功能;(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便捷高效;(三)科技、商务、金融、信息、法律、人才服务功能完备;(四)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建设大型特别社区,实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业资源共享。鼓励利用现有科技创业人才基地改造建设特别社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该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该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该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该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该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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