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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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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工作补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专柜,对村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务档案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方案,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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