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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设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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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证人资格如下: 1、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3、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入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对入伙的同意条件另行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履行其告知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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