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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培训的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内容包括最新法律和政策、检察业务专题与实务技能等。重点是提高检察官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时...
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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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师资队伍、课程与教材建设,组织编写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四)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自主选学、岗位技能训练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岗位技能培训的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检务、工作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外语等。重点是增强检察官岗位通用技能和岗位专门技能。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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