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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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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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