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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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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提到的事实婚姻目前基本算是一个历史概念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认定,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持久、稳定的生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相关人身财产关系;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简单的可理解为: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应当办理结婚证,否则,法院将按同居关系处理相关人身财产关系。另,法律上对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处理相关人身财产问题时,主要区别在于对共同财产认定的要求不同,以及继承权。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也分为客体、客观、主体以及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如确定单位实施行贿行为,为企业单位谋其经济利益的,那么,单位会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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