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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1、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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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签合同是违法的,不符合招投标程序。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2000年12月29日,济慈教育集团与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济慈教育集团将济慈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和水、电、卫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功集团施工,暂定造价1650万元。 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功集团进场施工。 2001年9月6日,济慈教育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建功集团: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补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末完工的工作由济慈教育集团统一调度处理。 施工期间,济慈教育集团先后共支付建功集团工程款9692285元。 2002年4月15日,市建设局发出市建设(2002)43号文件,认为在济慈教育集团的教育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济慈中学教育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 工程大部分已投人使用后,济慈教育集团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之后,济慈教育集团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功集团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建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这也是一个无效的案例,七种典型情形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典型情形之一。 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方施工具备资质,只是违反了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属于非法经营,同时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不应扣除任何费用,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利润和税金。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2000年12月29日,济慈教育集团与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济慈教育集团将济慈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和水、电、卫安装工程发包给建功集团施工,暂定造价1650万元。 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功集团进场施工。 2001年9月6日,济慈教育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建功集团: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补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末完工的工作由济慈教育集团统一调度处理。 施工期间,济慈教育集团先后共支付建功集团工程款9692285元。 2002年4月15日,市建设局发出市建设(2002)43号文件,认为在济慈教育集团的教育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济慈中学教育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 工程大部分已投人使用后,济慈教育集团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之后,济慈教育集团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功集团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建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这也是一个无效的案例,七种典型情形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典型情形之一。 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方施工具备资质,只是违反了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属于非法经营,同时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不应扣除任何费用,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利润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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