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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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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7、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8、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9、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10、其他违法情形。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首先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1)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比如限定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如将商业秘密的一道工序或者一个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让其雇佣人员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一部分,不让其接触其他部分等。(2)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退离休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会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以下情况,能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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