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许可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7人已浏览
828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9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