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有期徒刑是5种主刑种类之一;而罚金是3种附加刑之一。 对某一类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附加刑,这是十分正常的。这都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如果判决书上确定适用了罚金刑,就按判决书来执行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会影响减刑,减刑制度是判断是否减刑的唯一标准。 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罚金是交公的,执行机关会想辙让你交的,不交怎么发奖金。人民法院是罚金的收取机关和减刑的决定机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3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9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