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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界限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1)投...
(一)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过失投毒罪和投毒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手段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投毒罪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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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毒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毒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有些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如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投毒罪与采用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就在于投毒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投毒罪一般表现为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如往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饭锅、水桶、食物中投放毒物。而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将毒物放进该特定对象的食物中或碗、杯等容器内。行为人追求的是特定对象的死亡结果,并不危及其他人。而有的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虽然只是追求某特定对象的中毒死亡结果,但行为人将毒药放人包括某特定对象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都可能食用饮用的食品、饮水或相关容器内。对行为人来讲,将其特定对象毒死是直接故意的目的,而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则是持放任的态度。虽然行为人主观上事先有确定的目标,但事实上,对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以故意剥夺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所实施的投毒行为又造成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此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与否、愿意与否,都应认定为投毒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用投毒手段杀人,虽然采用了危险方法,但只要有意识地把危害后果的范围控制在只危害特定对象上,不可能危及或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投毒只是它的行为方式。投毒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投毒罪从其定义来说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给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就构成了投毒罪的既遂,而不要求产生死亡、伤害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如果产生了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则属于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由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欲毒死某人而往食堂的食物中投放毒物,应认定为投毒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后因及时发现虽然没有出现重伤、死亡或其他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投毒罪已经成立,应属于既遂。鉴于没有出现严重后果,对该行为人可按照《刑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你的故意投毒杀人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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