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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商务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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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自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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