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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自然人自然人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单位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1、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根据本条和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针对偷税金额的差异,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范围。第一级是纳税人通过欺骗和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大量纳税,占应纳税额的10%%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7)》修订),不同层次的逃税金额只能在本层次的量刑范围内判处,不得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轻微或严重量刑的后果。根据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婪特征,本条规定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必须同时判处,没有选择性,以防止逃税人利用经济优势。对单位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一般来说,该单位的责任人员只被判处自由刑,而不再被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逃税违法行为的累计金额。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一罪合并处罚,数罪合并处罚不适用。相反,犯罪人多次或者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税务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的,不得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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