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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职责?

2021-10-29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抽查。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监督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进行抽查。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验结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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