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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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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如下情况的,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孩子抚养的基本原则是“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双方基本条件相当,8岁以下的儿童,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婚生与非婚生都应该一样善待一样的受法律保护;3、本案女方希望抚养孩子,a、孩子2岁以下强调应该由母亲抚养更有利孩子健康成长;b、证明强调男方有重大疾病(例如乙肝病毒),身体极差勉强照顾自己等等;c、证明强调男方“人品不好思想素质不高有不良嗜好(有吃喝嫖赌抽违法犯罪等等证据最好)d、证明强调男方从来没有抚养过孩子,不关心,不爱护孩子,再婚更不会对孩子好;4、男方希望抚养孩子;a、证明强调女方收入很低没有住房,不关心不爱护孩子,不足以抚养孩子健康成长;c、证明强调女方“人品不好思想素质不高有不良嗜好;d、女方年轻,轻浮,有生育能力再婚生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5、以上仅仅是我的。祝真心关爱孩子的父母好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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