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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义,即一人一半。但实际分割中,法院会考虑无过错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适当照顾,就是多分。房子应是在婚后...
结婚后你们双方无论谁向他人借钱,在法律上都视为你们夫妻双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人还一半,例外:借钱的人自己把钱花光了,且没用在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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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一般可以分享一半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的。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允许。
经典案例:王小姐与张先生与2000年结婚,婚前男方自己做生意积攒了部分财产并在老家盖了上下两层的楼房,王小姐与张先生自结婚就居住在这座楼房里。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早期,因为男方忙于事业,要求晚几年再要孩子,但是,经过几年的时间双方准备要孩子的时候经检查却发现女方根本不能生育。双方一直生活到2010年,在给女方多次治疗未果情况下,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双方对其他的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居住的房子,女方称与男方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房子应该分得一半,然而,男方称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应该属于男方所有,对双方的分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分析: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于1980年1月1日实行,该部婚姻法已经废除了以前的财产转化制度。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仍然是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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