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8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