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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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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盗窃、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侵权对象不同,后三罪侵权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侵权对象不同,后三罪侵权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人想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抢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然后毁灭、买卖或者变造的,应当以盗窃、抢夺、本罪或者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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