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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即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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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按照情节的严重承担进行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倒卖文物罪是指倒卖国家禁止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构成倒卖文物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心理,不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那些既没有牟利目的,也没有行使目的,而纯粹是因为个人兴趣,不以犯罪论处。另外,对于不知道是禁止买卖的文物,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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