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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所以,视你们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申请办理准生证。
第三十一条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 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发给每月不少于十元的 奖励费。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 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市无业居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费 中开支,农民的奖励费从集体提留或者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开支。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 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责 任田和宅基地应当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 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
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r(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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