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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4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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