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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论处。 明知盗窃,还故意为其提供作案工具,这在犯罪中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论处。 明知盗窃,还故意为其提供作案工具,这在犯罪中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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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作案工具,但并未参与作案,应该如何判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作案而仍然为其提供作案工具的,属于共犯,也应该根据相应的违法犯罪事实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其它情节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不知道对方是为了去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则在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不负法律责任。
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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