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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简述

2024-11-20
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显著的不同点。首先,它们的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其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公司工作人员和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主要分为六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股份、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也存在差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此外,它们的定罪量刑幅度也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和定罪量刑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在涉及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所属罪名。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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