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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科学调查规则如下: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您可以指派或雇用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根据事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5)提取电子数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取得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涉案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对涉案计算机所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对得出的结论以及电子证据要严格保管、做好备份。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三性)合法性,又称有效性或者法律性。即证据必须是以法手机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在整个证据的保全过程完全符合规定才能被当成证据来运用。(电子提单规则)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一、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二、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三、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进网许可证制度);四、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和证明性。往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进行审查:第一,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第二,该事实是否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第三,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在讼诉的时候,必须对诉讼事实有关的诸多数据进行重组与取舍,从而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客观性,又称实质性或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的事实。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做了规定,认为在审查数据电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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