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属于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日,第二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四日,第三种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为三十七日。 第二,因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应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顺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十天的拘留期限,但是应在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3日以内不能提请,只能延长拘留期限。 延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是延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由于公安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前阶段,源于习惯操作,如果认为延长拘留期限只能在执行拘留后3日之内基础上延长,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认识出现了错误。所以要纠正这种观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