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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
由于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因此无须经过对外公示程序,所以股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处理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事项时,理应依据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这是商事外观主义和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因两者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同。我们认为,在“你有我无”的情形之下,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并不会存在冲突的问题;只有在两者均有约定时,才会产生冲突问题。在确定两者的效力适用规则时,应以“内外有别”作为判别标准:在处理股东间权责问题时,如公司章程无相反规定,则应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在公司章程亦有规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判别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股东出资等带有“对外”性质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转让方:受让方: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ls___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方将其在ls__ls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五、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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