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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
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的时间要求,按当期中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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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各市州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3、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4、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内购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资料,直接向开发商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按揭贷款。具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购房首付款收据、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贷款行对购房人的各方面情况及手续进行调查、审查,与符合基本条件的购房人(包括购房人配偶)办理初步手续,具体包括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诺、谈话笔录、借款合同、借据等;随后购房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银行报上级行进行审批; 6、申请审批期限一般为7日内。对超过该期限的,营销部及时与银行对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积极协助购房人办妥贷款,及时与按揭银行签订阶段担保手续; 7、问题客户的处理: (1)对正在申请阶段的购房人,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取消按揭贷款的,自取消之日起20日内,购房人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余款; (2)因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额度未达到按揭总额时,购房人应在银行批复之日起10日内补足余款; (3)购房人由于信用、身份、还款能力等各方面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的,出卖人不予退房。根据实际情况,首选调整贷款行另行申请,仍未批准的,经购房人申请,可以变更购房人,合同购买人变更为与购房人有家庭、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营销部应及时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行签订合同。如购房人不予变更合同,应在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之日起,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30日内付清房款,违约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久拖不到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建立督促机制,并将电话通知记录登记,连续三次(15日内)通知仍未办理,应按照合同规定计收违约费用; 8、贷款行批准购房人借款后,公司凭进账单给购房人开收款收据和发票; 9、借款人以后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银行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 10、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1.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30%)的证明; 2.申请翻建、大修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申请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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