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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房产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2024-12-03
1、遗产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费用:根据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进行核算,通常最低标准为人民币二百元整。 2、关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费用:根据上海市政府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件的规定,评估费用会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区别对待,实行差别递增累计收费模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当房地产总价值在100万元以内(包含100万元)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五;当房地产总价值在101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二点五;当房地产总价值在1001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一点五;当房地产总价值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零点八;当房地产总价值在5001万元至8000万元之间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零点四;当房地产总价值在8001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零点二;当房地产总价值超过10000万元时,累计收费率为百分之零点一。 3、关于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支付的税费:包括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零点零五作为合同印花税、人民币一百元作为登记费以及人民币五元作为权证印花税等三项费用。 4、关于契税方面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其继承房地产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而对于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则需按比例缴纳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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