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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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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书和资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明书(2)收养人所属机关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3)县级以上医疗机关发行的未患者认为不应该在医学上收养儿童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在非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的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2)公安机关发行的收养婴儿。儿童通报的证明书。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有无子女,无医学认为不可以领养孩子的疾病,可以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年满三十岁。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像民政部门申请领养,或者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办理公证,登记收养过后就可以了。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3)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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