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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交强险是交给国家的,所以新车买交强险优惠并不存在,但是没出险就可以打折。最低可以打到7折。 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1.上年度没有发生...
行驶证过户后第一次投保视同为首次投保,只能执行标准保费,不能优惠的。然后下一年续保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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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比例也许就跟优惠差不多了。浮动比例在-30%30%之间,具体比例如下:上一个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为-10%;上两个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为-20%;上三个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为-30%,优惠的最大比例为30%,也是鼓励广大车主安全驾驶。相反,保费也有增加比例,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安全事故,比例为0%;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或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比例为10%;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交通死亡事故,比例为30%。总的法则就是没出险, 第二年保费减少,出险保费增加的原则。不满意的话可以再次询问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强制险保险公司都是有折扣的,每个地方的强制险都是一样的,这个是保监会统一规定的。 强制险收费: 7座以下7座以上 第一年9501100 第二年855990 第三年760880 第四年665770 如果没有出过险每年都会降低10%,一但出险就会恢复首年的价钱,如果造成对方死亡第二年保费上涨30%。 商业险是根据车主自己的需要进行购买,没有强制性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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