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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金额有以下要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事发前后返还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和单位非法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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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金额不足20万元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足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个损失.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金额不足100万元或者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者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判决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款;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者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者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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