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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是指控犯罪,量刑不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是法院的职权范围。量刑建议权是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检察院的起诉书一般都有量刑建议,律师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有一定的范围,也可以提出具体的建议。第四百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书,并与起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犯罪行的法定范围、量刑建议书的类型、被告人民法院提出的刑罚建议书的类型、刑罚的理由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不会给家属看。如果家属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介入阅卷,看到量刑建议书,然后与家人就此事交换意见。量刑建议书一般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然后根据案件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即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即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等。),从轻或从重量刑(即偏向6个月或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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