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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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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满足以上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是: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它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除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集体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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