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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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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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