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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就应当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
当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就应当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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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要执行必须等其生效,上诉期经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会生效,然后再由法院将判决时在十日内交给有关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执行有核准,验明正身等环节,一般没有特殊安排时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达后十日内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个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所以,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应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案件,省高院有一项死刑复核的职责,也就是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后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的程序,如果省高院认为判处死缓确实过轻,是可以发回重审的,所以说省高院在程序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也就是说判处死刑的即使不上诉,也是会有一个监督程序的,所以说你说的“不上诉反而死,若上诉反而能生”过于片面,这不关上诉什么事,至于他最后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中有什么猫腻我们就无从得知了。 如果上诉,那他应该不会背叛死刑,但二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发现其犯罪行为符合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必须依法改判的,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能还会判他死刑。法律规定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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