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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
父母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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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为了培养孩子花费了很多精力。离婚时,双方认为孩子最有利于跟随自己的生活,父母谁也不想和孩子分手。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不能接受让自己的孩子叫别人的父亲或母亲。3、因为认为对方是结婚破裂的过失者,所以产生了怨恨,期待争取监护权报复对方。4、受家庭原因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必须争夺孩子的监护权。5、根据经济效益的考虑,为了多分财产,以争夺儿童监护权为小费,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6、从法律上看,离婚时,一方轻率地将监护权转让给对方,但双方没有照顾孩子。儿童教育、儿童探视、儿童与家庭关系等问题认真考虑并达成并达成共识。将来,如果想推翻原来的监护权计划,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诉讼方式进行,申请监护权变更的困难也很大。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带着结婚证,孩子在医院的出生证明,你自己的户口本,你和你丈夫的身份证。到你所在的辖区公安户籍部门,把你孩子落上户口。【2】你要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3】孩子2周岁内,一般归母亲抚养。2周岁到10周岁的孩子抚养问题。本着谁的经济能力,身体等方面,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就把孩子抚养权判给谁。【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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