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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调查,审查起诉的2、被保释的审查者被破坏,伪造证据和供词,妨碍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调查,审查起诉工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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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保释候审人试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2、被保释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和起诉的正常进行;3、被保释候审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4、被保释候审人无法传播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传播两次案件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的婴儿而未被逮捕的,疾病愈合或者哺乳期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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