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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产权房,是与“大产权房”相区分的,指的是城市区域内原有的农村范围内或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没有经过“...
小产权房屋交易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买房人来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如果买房人坚持要买此类房屋,签订一份详尽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维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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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转让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然后低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建造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保障性住房未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的价差与政府给予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明显转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共有产权房将传统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量化为明确的产权比例,从根本上解决了界限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有了准确的法律定位,过去经济适用房退出与市场接轨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共有产权房执行政府指导价,购房人出资与房价总额的差额为政府出资,共有产权按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房上市或退出时,只需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享,5年内以原价购买,5-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享转让收入。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法院提起离婚的方式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去虚构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夫妻其中一方如果在从事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背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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