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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只要经总公司同意且能独立核算的,就可以开基本户。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其资金由总公司控制,不能开基本户。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
独立董事仅在上市公司设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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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股利分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1、实体条件: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股利分配虽然是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我国《》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其扣除顺序如下:1)所得税,用于分配的必须是“税后利润”,公司利润首先应当扣除所得税。2)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职能可划分为:财务审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每一模块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的管理制度,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例,可包括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等等。企业制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因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企业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折衷授权资本制 折衷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是它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公司进行登记之后通过发行以投资为条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资本增加到被批准的资本。” 其二,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数额予以限定。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规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3/4.卢森堡公司法规定较为特别,即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在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在总结长期的公司资本法经验,充分吸收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其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它有以下优点: 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 2.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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