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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内部所有权转让导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变化,需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有限责任...
对于股权的内部转让,《公司法》没有规定明确的限制,但该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款规定应该是对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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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公司正常经营,或是获得投资,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许多公司也会选择在内部员工进行股权转让,这样可以获得更显著的经济效率。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内部股权转让条件?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程岩律师解析。 一、内部股权转让条件对于股权的内部转让,《公司法》没有规定明确的限制,但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款规定应该是对前款规定的例外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相互转让其股权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只要不违背公司法和
一般员工的不需要,但是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需要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前登记好相关人员信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公司法对内幕交易有严格的限制:下面是参考资料:虽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对高管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对该问题有所涉及,《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17条规定执行”但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则是严厉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73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消息,为内幕消息。下列消息皆属内幕消息:(一)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资产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股权能全部转让。一般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持有的股权,发起人和公司的董监高在转让股权时,是存在一定限制条件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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