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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判例表明,商家只要对信用卡背后签名进行形式审查,并且消费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没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商家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信用...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盗刷,各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盗用人负有返还财产的责任,数额较大的应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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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盗刷,各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北京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但这种小额经济类犯罪破案率较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就无法承担返还该笔金钱的责任,因此,信用卡盗刷最终都沦为持卡人、银行、刷卡商户之间掰扯责任。2、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大部分的责任可能在持卡人。
信用卡被盗刷,可以及时报警,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法院是根据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比例的。用卡盗刷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或密码,或者只获取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与持卡人身份特征相关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制作伪卡并假冒持卡人身份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ATM机上转账、提现等违法行为。
银行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客户是因自身故意的原因或其他过失、过错导致该信用卡被复制、密码被窃取,那么,对于客户的巨额损失,银行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客户承担次要责任。银行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在磁条性质的信用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被复制被的情况下,银行未能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二是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的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1、《》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 3、《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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