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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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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具体情况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据路程远近,企业还应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工资。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做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表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产假从90天增加到14周,产后流产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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