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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人格是属于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一种,但却并非所有的多重人格患者都可归于精神病,实际上只有那些极其严重的人格分裂才属于刑法中无责任或限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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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生理有缺陷的聋哑人和盲人的“照顾”,因为聋哑人和盲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因此,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人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体上的缺陷会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上的疾病作为一种生理疾病同样会对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在现代国际和国内精神医学普遍将人格障碍纳入精神疾病范畴的情况下,依然将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话,必然会有碍于法律终极目标公平、公正的实现。而且,的价值包括对正义和秩序的双重追求,定罪时考虑犯罪者的人格状态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完整实现;同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就要求定罪时考虑人格因素,以防止刑法目的的落空。人格障碍者因其人格的病态性,从而影响其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其他器官的调节作用,进而影响其心理和行为。人格障碍者存在着精神上的障碍,精神障碍与身体障碍一样,同属于人体缺陷,因此人格障碍者与聋哑人和盲人一样,同样属于刑事犯罪领域里的弱势群体,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在对人格障碍者判定刑罚时,应当参照聋哑人和盲人,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酌情给予从宽处罚的前提是综合考虑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不加以任何衡量的笼统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人格障碍者从宽处罚,那将必然导致人格障碍的在刑罚中的滥觞。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生理有缺陷的聋哑人和盲人的“照顾”,因为聋哑人和盲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因此,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人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体上的缺陷会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上的疾病作为一种生理疾病同样会对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在现代国际和国内精神医学普遍将人格障碍纳入精神疾病范畴的情况下,依然将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话,必然会有碍于法律终极目标——公平、公正的实现。而且,的价值包括对正义和秩序的双重追求,定罪时考虑犯罪者的人格状态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完整实现;同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就要求定罪时考虑人格因素,以防止刑法目的的落空。人格障碍者因其人格的病态性,从而影响其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其他器官的调节作用,进而影响其心理和行为。人格障碍者存在着精神上的障碍,精神障碍与身体障碍一样,同属于人体缺陷,因此人格障碍者与聋哑人和盲人一样,同样属于刑事犯罪领域里的弱势群体,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在对人格障碍者判定刑罚时,应当参照聋哑人和盲人,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酌情给予从宽处罚的前提是综合考虑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不加以任何衡量的笼统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人格障碍者从宽处罚,那将必然导致人格障碍的在刑罚中的滥觞。
多重人格是属于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一种,但却并非所有的多重人格患者都可归于精神病,实际上只有那些极其严重的人格分裂才属于刑法中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当多重人格者因人格分裂,导致出现认识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应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处罚,即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处罚时也从轻。当多重人格者基本丧失自我控制能力时,对其处罚,应参照有关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规定,免于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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