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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针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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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解释》还规定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那么许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情形”理解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而且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理解成《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
⒈申请人认为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单位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单位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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