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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律师进行会见时,不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只要是羁押部门正常的工作时间,律师都可以去进行会见。
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特别是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是最无助的,非常渴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其次,律师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澄清事实,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关押),如由刑事拘留、刑事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再次,律师可以向公安、检察院、法院交涉,律师的专业刑事辩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从轻处理等(如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或减轻刑期),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法院阶段的出庭辩护,效果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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