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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可谓是资本市场上最大的垢病。它直接扰乱资本市场,破坏着资本市场上的公正公平。其结果最终都是通过股价的波动来达到赚钱或是止损的目的。 内幕交易虽然深具危害,然而其背景都是相当复杂的。如高淳陶瓷案中就涉及到南京市经委主任;中山公用案涉及到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可见许许多多的内幕交易中有着政府官员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撑腰。这也就更加增加了上市公司高管的底气。在凯恩股份的调查中,该公司高管更是直接将记者告上了法院,记者遭到网上全国通辑。多大的手笔!难以想象,以记者的身份尚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取证,内幕交易靠谁来掀起“冰山一角”?至于谈到举报,上市公司在强大的政府保护伞下,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又有谁能有如此勇气面对接下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部门若单是以股票交易异常来查出内幕交易的事实,那很有可能以后的行动会越来越难,毕竟现在的资本市场中不乏高智商者,许许多多的经济犯罪者有的就是耐心。 内幕交易必定会前赴后继地被一些当权者“接棒”。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人都为财而努力。高淳陶瓷一个内幕可以使手中的钱翻三倍;李启红被中纪委“双规”后,查出该家族积聚的财富保守估计有20个亿。可见资本市场中的钱来得容易。这种事情来一次就够用一辈子了,何况真的犯了事,法律打击的力度也不大。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如此偏软的刑罚,能制止得了那些铤而走险的经济犯罪么? 如此说来,打击内幕交易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上市公司的“保护伞”根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了;上市公司的监管自由了;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者真正有震慑作用了,那时相关部门的联合行动才真正是资本市场上的“雷霆之剑”!
反担保是指为保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本质上仍然是担保。担保期间,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但反担保人在给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明示或者默示不履行的,担保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义务。诉讼时效自给定期限届满或者反担保人明示或者默示不履行反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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