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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和丈夫廖某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差,所以,儿子一直随同外公外婆,由他们来照顾。最近,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准备离婚,但是,在争夺儿子抚养权的问题...
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有以下情况的法院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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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7年前,马某前妻因病去世后,我嫁给了马某为妻。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今年已有6岁了。最近,我与马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但是,双方都争着要抚养这个男孩,而我则认为,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孩子,而马某还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所以应对我给予照顾,请问,因夫妻离婚处理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吗读者A同志:虽然我国《》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争夺子女的现象仍经常发生,为此走上法庭的也很多。但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无其他子女,在此情况中,对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能否给予照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协商不成,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A和丈夫B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差,所以,儿子一直随同外公外婆,由他们来照顾。最近,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准备离婚,但是,在争夺儿子的问题上,双方都不肯作出让步。A认为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因儿子随其父母生活多年,而判决由其抚养。在社会生活中这种情况时常可见,双方因为工作忙或其他条件的限制,把子女托给长辈照顾,而且,在离婚时,这又成为争夺抚养权的一个理由。对此,是否有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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