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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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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是否有效,事关婚姻的严肃性,没有调解的余地,有效就是有效,无效就是无效,自然不能调解。而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为维护婚姻稳定,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完全有必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不像婚姻效力那样涉及公共利益,自然也是可以调解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法院的管辖也是会有规定的,因为事件是无限的,然而法院却是有限的,要是所有的事件都在一个法院,而有的法院却空空如也,那不是浪费资源吗?
离婚庭前调解时一种特殊解决矛盾的手段,会不会实施要取决案情,庭前调解不是唯一手段。离婚案件庭前调解即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也明确,不进入诉讼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离婚协议的一种特殊审理方式。我国法律对婚姻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而为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他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离婚案件立案后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开庭,在开庭之前就会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过程。如果在调解无效之后,法院会继续开庭审理,并且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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